失信被执行人 |
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111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某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014年商银借字第0613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838120.83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142411.28元;2.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75‰的标准计算;3.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838120.8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75‰的标准计算;4.复利以被告每月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75‰的标准,自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复利总数中应扣除被告济源市某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已支付的复利17.55元);二、被告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张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72元,原告焦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被告济源市某矿业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张某某负担45572元。案件受理费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富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90017551539967 |
登记机关 |
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煤气公司路西(韩村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