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亚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2701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平县鑫鹏网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231910.1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平县鑫鹏网带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06758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06759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074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平国用(2013)第00087-3号、安平国用(2013)第00087-4号、安平国用(2013)第00087-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文晓、袁凌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石军广、石三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张亚东、张青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60元,由被告安平县鑫鹏网带有限公司、张文晓、袁凌俊、石军广、石三女、张亚东、张青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