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7********1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4438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1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335058元;二、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10335058元的罚息和复利(截止2016年12月1日为208081.24元,2016年12月2日起的罚息和复利计算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王成瑶、徐万余、李学刚、王成华、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到期未能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对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幸福路84、86号一栋1层310.26平方米的房产(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1262号)以及该房产所占面积为714.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商用用地,权证号2007第22147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可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6956元,减半收取4347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8478元,由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王成瑶、徐万余、李学刚、王成华、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