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冀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1********2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2民初250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冀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史盛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冀国庆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