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2********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4民初2722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文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