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长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8民初858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虎、刘俊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5.21计算;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5.21‰计算;以本金7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5.21‰计算)。二、被告李长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195元,由被告李长虎、刘俊喜负担,上述费用由被告李长勇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