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8********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8刑初88号 |
案号 |
(2020)冀0928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吴桥县立坤农资服务专业合作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凡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书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牛志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兴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许寿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玉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十、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按各被害人所持单据原件所载数额退还被害人。十一、本案所涉白色轻型唐骏欧玲普通货车一辆拍卖所得价款退还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