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习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499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946.39元。从2017年6月21日起被告范新良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欠息之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逾期偿还借款本金之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二、被告范习刚、张平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元,由被告范新良、范习刚、张平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