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建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9********0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8民初2596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建秋偿还原告孙其京借款3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1日仍欠付的利息30,330元,共计330,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江建秋偿付原告孙其京,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自2017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息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江建秋向原告孙其京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孙其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计3523元,由被告江建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