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965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磁县天鑫塑料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90.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按原、被告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37.67元;罚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82.66元;被告磁县东光录庆良塑料经销处、磁县清云塑机经销处、磁县广益经贸有限公司、王金明、常美玲、王志华、陈天彦、张清云、陈天兴、苏秀芹、董庆良、杨树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1元,由被告磁县天鑫塑料经销处负担,被告磁县东光录庆良塑料经销处、磁县清云塑机经销处、磁县广益经贸有限公司、王金明、常美玲、陈天兴、苏秀芹、董庆良、杨树芳、陈天彦、张清云、王志华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