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宝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1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2190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杨杨、张颖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借款本金298672.73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具体履行方式如下: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19年2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19年5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19年8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19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20年2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20年5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剩余本金38672.7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如被告周杨杨、张颖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可自逾期之日起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被告郭小朋、刘士映、李云、张宝宝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被告周杨杨、张颖、郭小朋、刘士映、李云、张宝宝就本案均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0元,由被告周杨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