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会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2662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会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丽艳工资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张会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