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2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81民初4845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8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柳丽、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车队给付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260 729.07元。二、由被告柳丽、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车队给付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2018年10月10日因垫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8 582.62元,并由被告柳丽、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车队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所拖欠的租金260 729.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上述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 589元,减半收取计3 295元,由被告柳丽、唐山市丰润区顺顺通货运车负担2 300元,由原告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