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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4********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4261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恢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君、郭军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会借款本金3210136.92元及利息1286625.36元;二、被告刘君、郭军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会以借款本金3210136.92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清偿自2014年7月29日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书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40元,由原告李书会负担19940元,被告刘君、郭军其负担4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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