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4261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君、郭军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会借款本金3210136.92元及利息1286625.36元;二、被告刘君、郭军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书会以借款本金3210136.92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清偿自2014年7月29日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书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40元,由原告李书会负担19940元,被告刘君、郭军其负担4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