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0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302刑初248号、(2019)闽03刑终265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青山的缓刑部分判决。二、被告人高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徐青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已交纳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王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五、被告人徐自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六、被告人喻小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七、被告人李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八、被告人刘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九、被告人张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手机十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上诉人徐自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上诉人喻小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