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艳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8********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128民初4800号 |
案号 |
(2020)闽0128执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艳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高金花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分别以借款金额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0日起,以借款金额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起,以借款金额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林艳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高金花诉讼保全申请费1255元;三、驳回高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