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0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3民初3614号 |
案号 |
(2020)闽0623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李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龙章借款本金34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陈燕华、林华杰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艺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