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02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借款本金1300万元;二、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31805.4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之后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从2018年2月29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28074元;四、若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时,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位于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B1-7幢01房(复式)[产权证号:粤(2016)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12672号]、B1-7幢02房(复式)[产权证号:粤(2016)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1267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内予以优先受偿;五、被告陈国隆、蒲俊锦、陈顺爱对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被告陈国隆、蒲俊锦、陈顺爱有权向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699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元,被告肇庆市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6950元。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1069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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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蒲俊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266147720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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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悉尼区B5幢03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