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汉市弘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华民初字第06786号 |
案号 |
(2017)川0108执3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勇与被告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雅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汉市宏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及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退还定金及土地款共计1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四川雅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汉市宏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90元,由被告四川中元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雅正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广汉市宏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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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舒焕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1592761398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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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4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