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珍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3********6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民终401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英志借款1500000元,并从2014年9月22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7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占用原告资金利息损失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珍梅对以上债务在其未缴纳出资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英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202执13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