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6********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626民初2159号 |
案号 |
(2020)鄂0626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综合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张洋偿还梁佩借款10086.5元,并从2019年9月19日起以100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