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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6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428民初350号
案号
(2019)鲁1428执恢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1428民初3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滕庄开发区。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路。被告:腾振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时代花园小区。被告:黄开芬,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时代花园小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腾振泉、黄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诉称,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其他被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被告均没有偿还借款。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答辩人住所地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由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在主合同《借款合同》中和从合同《担保合同》中,均约定案件管辖权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故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晴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腾振泉、黄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7)鲁1428民初3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滕庄开发区。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路。被告:腾振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时代花园小区。被告:黄开芬,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时代花园小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腾振泉、黄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诉称,被告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其他被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被告均没有偿还借款。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答辩人住所地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由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在主合同《借款合同》中和从合同《担保合同》中,均约定案件管辖权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故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时间
2019-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00766664310K
登记机关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德城区东方红路587号宝林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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