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2民初766号 |
案号 |
(2019)豫1102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7‰计算至付清之日);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田魁栋、王滨、田红军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40元,由漯河市鑫田粮业有限公司负担;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漯河市金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田魁栋、王滨、田红军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香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83405257B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2幢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