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9********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82民初242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过民借款本金51200元,并以51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诉讼保全费570元,诉讼担保费400元,共计1510元,由被告张明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