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合民二初字第00463号 |
案号 |
(2014)合执字第00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717581.55元及其利息2359424.03元(以13717581.5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9月11日暂计至2014年5月27日,之后按上述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万元;二、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安徽广和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沚湾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629号,房地产权证书编号为: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0005477号、2010005484号、2010005485号、2010005486号、2010005487号、2010005488号项下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对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茂芳、袁菲、罗红平、王永璟对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王永璋对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王茂芳、袁菲、罗红平、王永璟、王永璋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05元,由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同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王茂芳、袁菲、罗红平、王永璟、王永璋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8-12 |
发布时间 |
2014-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茂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64755366X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4号楼4-22号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