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占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0民初17号 |
案号 |
(2020)冀0130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寇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会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1分计算)。二、被告耿占坡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耿占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寇欢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寇欢欢、耿占坡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