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定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1866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定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凤娥借款本金523.81261万元,支付原告郝凤娥利息1676200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以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聂怀昌、刘长羽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定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聂怀昌、刘长羽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3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57300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怀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32167018543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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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泉平定冠山镇外环义平路(红卫村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