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28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0828执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借款本金24 754 103.19元及利息(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为2 464 845.97元。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届满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有权以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国有土地(房权证证号为:金字第201101104号、金字第201101105号、金字第201101106号、金字第201101107号、金字第201200518号,国有土地证证号:金国用(2011)第121号。房屋他项权证证号:金乡县房他证金字第201200897号;土地他项权利证证号:金他项(2012)第154号);被告天兴房地产名下房产及国有土地(房权证证号:金字第2014001011号、金字第2014001012号,国有土地证证号:金国用(2014)第184号、金国用(2014)第185号,房屋他项权证证号:金乡县房他证金字第20150007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证号:金他项(2014)第312号和金他项(2014)第313号。房权证号:金字第2014001986号,国有土地证号:金国用(2015)第185号的国有土地。房屋他项权证证号:金乡县房他证金字第201500075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证号:金他项(2015)第197号);被告奉源房地产名下房产及国有土地(房权证号:金字第2015001391号,国有土地证证号:金国用(2015)第172号。房屋他项权证证号:金乡县房他证金字第201500074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证号:金他项(2015)第1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济宁宏万年商贸有限公司、李敬峰、李双雷、李双民、单琼琼对上述第一项在合同约定的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济宁宏万年商贸有限公司、李敬峰、李双雷、李双民、单琼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奎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28789297621W |
登记机关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鸡黍镇西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