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7042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6936.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26936.07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3149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672元,合计65414元,由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74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74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228400406139951467;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鉴定费43672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俊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0934481101 |
登记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苏州高新国际广场19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