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东宝纺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4973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建云、丁月芹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71989.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0739.32元,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顾建云、丁月芹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52181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顾建云、丁月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王钲鹤、杨玉芳、郑辉、马桂敏、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宝纺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告顾建云、丁月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77元,由被告顾建云、丁月芹负担,被告王钲鹤、杨玉芳、郑辉、马桂敏、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宝纺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建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883936627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董浜镇东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