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91民初3129号 |
案号 |
(2020)苏1191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的利息(2015年9月17日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的利息179491.68元(年利率7.14%);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年利率7.14%加收50%计收;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7.14%加收50%计收)。三、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律师费用110600元。四、被告邹浩、邹文强、邹小红、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74元,由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邹浩、邹文强、邹小红、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6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金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03957976B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