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322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贷款本金460000元、利息120214.78元(截止至2017年3月21日),合计580214.78元;并按照年利率13.56225%给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可就被告抵押的机器设备(高速精密冲床3台、高速冲床3台、压力机2台、注塑机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1元,由被告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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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毛苏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64926930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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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司徒镇全州东风三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