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导商初字第0003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庄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借期内利息65404.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616%)。二、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10万元。三、被告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马伟虎、马坤生、蔡建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6元,由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安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马伟虎、马坤生、蔡建华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70518527C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里庄白马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