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欧会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6民初254号 |
案号 |
(2019)湘1126执1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退还原告唐海秀、李连杰购房款11万元,并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9月2日按本金23万元计算,2017年 9月3日起按本金11万元计算);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赔偿原告唐海秀、李连杰装修房屋造成的损失10766元;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唐海秀、李连杰的其余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欧会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