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银钻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5712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银钻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中浦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定作价款846603.7元及逾期利息(以75318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531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341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代理费30000元;二、被告方国才对被告广西银钻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753186.7元及逾期利息(以75318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531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代理费3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无锡中浦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6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5元,由银钻公司、方国才负担(中浦公司同意该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由银钻公司、方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国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682143518U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A区标准厂房A8栋1层东半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