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4********7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24民初148号 |
案号 |
(2020)鲁0724执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张广友、张李氏在本次案件中应分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及抚慰金58614元,由被执行人王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返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650元,申请人负担1000元,保全费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