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开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0********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303 民初 1114 号 |
案号 |
(2019)黔0303执1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遵义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开友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张 明 方 劳 务 费 人 民 币107,0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20.00 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开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