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发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3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61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华、顾元扬、刘发辉、金文凯、安徽省远华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兴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凤阳县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凤临路南侧临淮学苑商业街2栋商业110号、210号、211号、212号、213号、120号、220号、221号、222号、223号(房地权证凤字第2014004546号、第2014004547号)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兴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303执79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9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