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4民初1473 |
案号 |
(2020)鲁1524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1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林绍青赔偿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36759.9元(不含被告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的50000元),由被告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回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块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账户:东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铁支行,账号:9150110409420500048过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被告林绍青、馆陶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557元,原告承担4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庆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3765151740C |
登记机关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馆陶县政府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