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7446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锁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秋生、肖春华支付工程款4214,779元,以及支付以4214,7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邹秋生、肖春华对工程款4214,779元就百乐村12、13、14、15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币47,272元,由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锁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3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6205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进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724376277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毓秀东大道7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