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3民初4639号 |
案号 |
(2019)赣0103执2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354499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635449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珠莲、钟春有、刘小明、张朱根、吴菊英、刘炎生、张田朱、彭红琴、王春花、张细连、邹员珠、张弯、张全、江萍敏、吁志慧对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四、驳回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7560元。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256元,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锁根、彭小琴、张珠莲、钟春有、刘小明、张朱根、吴菊英、刘炎生、张田朱、彭红琴、王春花、张细连、邹员珠、张弯、张全、江萍敏、吁志慧共同承担70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103执252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5533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进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724376277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毓秀东大道7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