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渑池县金阳光超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1民初759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654079.64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王书芳、渑池县金阳光超市、宋粉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王辉、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王书芳、渑池县金阳光超市、宋粉玲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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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粉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177941644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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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渑池县仰韶西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