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6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622民初202号 |
案号 |
(2020)豫062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普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4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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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清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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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淇县西岗乡原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