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获嘉县鸿发运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4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运苹、韩喜军、牛孔枝、韩光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新乡市众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费用150062.98元,同时应支付评估费、交通费、住宿费5239元。二、被告获嘉县鸿发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乡市众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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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艾艳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55164573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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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获嘉县中和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