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6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427民初486号 |
案号 |
(2020)粤1427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彭冠先工程款29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彭冠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被告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方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221964223008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246号建设大厦1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