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3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遵民初字第05706号(2015)遵民初字第05706号 | 
| 案号 | (2016)冀02执1119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刚借款本金1 169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梅子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占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 940元,减半收取45 97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50 970元,由被告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 发布时间 | 2016-09-0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董庆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7233712510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唐山路北区西窑电厂工房商业楼A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