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联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7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4民初1263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东、胡联佳所欠原告陈龙货款185000元,被告陈东、胡联佳自愿在2019年11月17日前支付60000元,2019年12月17日前支付60000元,2020年1月17日前付清余款65000元。二、原告陈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陈东、胡联佳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陈龙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所欠款项。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被告陈东、胡联佳自愿承担(2020年1月17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