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6133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1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淮彩玲与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淮彩玲购房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含被告已付的16800元);三、驳回原告淮彩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23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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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进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74107616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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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