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启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01********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632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20)黔263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潘启方赔付刘福桥经济损失112925.45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刘福桥经济损失75283.64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刘福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30元,由潘启方负担4338元,由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