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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启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01********5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632民初1309号
案号
(2020)黔2632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榕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潘启方赔付刘福桥经济损失112925.45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刘福桥经济损失75283.64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刘福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30元,由潘启方负担4338元,由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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