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覃运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2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何朝英与被告覃运江离婚;二、婚生女覃丽由原告何朝英抚养,被告覃运江从2019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覃丽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车牌号为贵0960941农用车一辆归被告覃运江所有;四、被告覃运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何朝英支付 补偿款8000元;五、驳回原告何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覃运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